教儲專戶

雲林縣立東和國民中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103年10月21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 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進行勸募,勸募所得專款用以補助就學相關 費用使其安心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

(一)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3-5 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為統籌管理本專戶經費,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其工作任務如下:

(ㄧ)各項救助金來源之籌畫事項。

(二)救助金納入本專戶之存放、審查、分配事項。

(三)定期公布徵信款項。

(四)提報捐助人獎勵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專戶事宜。

二、由學校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儲存勸募所得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分年度專案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ㄧ)戶名:雲林縣立東和國民中學教育儲蓄戶。

(二)帳號:00078160094620。

(三)代理公庫:古坑鄉農會。

(四)核定勸募許可日期及文號:依年度核定公文辦理。

三、本校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102.12.25公告實施),本條例施行前,學校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勸募條例許可勸募;於本條例施行後,其勸募活動及財務使用應依原計畫繼續執行至期限屆滿為止,教育儲蓄戶如有賸餘款者,學校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經許可勸募後,得依本條例繼續運用。

伍、組織與職掌:

本校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本校教育儲蓄戶勸募所得之存管、審核、開立收據、動支與收支使用相關事宜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一、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如附件三。

(一)召集人:校長。

(二)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社區公正人士一人。

(四)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五)學校教職員三人。

二、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學校教職員或委員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運作各項事務。

三、本小組之職掌: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事項:

1.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2.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3.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4.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二)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將勸募所得移轉至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之審查。

(三)公開勸募個案及需求金額之審查。

(四)學校教育儲蓄戶收支管理。

(五)學校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公開徵信事項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

(四)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雲林縣政府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一、學校所獲捐款用以補助前述個案學生,使其順利就學。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補助標準:如附件一。

四、個案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五、每一個案每次之補助標準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若經管理小組另行認定或另案勸募者,則補助最高金額不在此限。)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ㄧ、校長及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得由班級導師提出補助之書面申請,經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查通過後,始能撥款補助。

二、若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亦得向校長及教職員工反映,並依規定程序申請。

三、審核前得依需要,請導師協同相關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四、個案學生之導師得列席本小組會議陳述意見。

五、個案提出之申請金額為3000元以下之補助案,得免經會議審核,逕由承辦單位簽核之,並於下次管理小組會議說明備查。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雲林縣政府規定,函報雲林縣政府表揚或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一、捐助新台幣壹仟元以上未滿壹萬元者,由學校給予獎狀表揚。

二、捐助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函報縣政府並依「雲林縣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要點」規定辦理表揚。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ㄧ、使公益善款能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程序進行勸募與管理。

二、讓需要協助之個案學生,獲得善款補助後,能使其安心就學。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ㄧ、申請表(如附件二)。

二、本專戶所受之捐款,由學校開立收據證明。

三、本專戶經費若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

拾肆、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