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儲專戶
雲林縣立東和國民中學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103年10月21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勸募目的:
一、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學生(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 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特設置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進行勸募,勸募所得專款用以補助就學相關 費用使其安心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
(一)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
(二)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
(三)3-5 個工作天後於教育儲蓄戶網站查詢捐款是否成功。
(四)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肆、經費存管:
一、為統籌管理本專戶經費,本校特設置「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其工作任務如下:
(ㄧ)各項救助金來源之籌畫事項。
(二)救助金納入本專戶之存放、審查、分配事項。
(三)定期公布徵信款項。
(四)提報捐助人獎勵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專戶事宜。
二、由學校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儲存勸募所得,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分年度專案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ㄧ)戶名:雲林縣立東和國民中學教育儲蓄戶。
(二)帳號:00078160094620。
(三)代理公庫:古坑鄉農會。
(四)核定勸募許可日期及文號:依年度核定公文辦理。
三、本校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102.12.25公告實施),本條例施行前,學校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勸募條例許可勸募;於本條例施行後,其勸募活動及財務使用應依原計畫繼續執行至期限屆滿為止,教育儲蓄戶如有賸餘款者,學校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經許可勸募後,得依本條例繼續運用。
伍、組織與職掌:
本校設「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本校教育儲蓄戶勸募所得之存管、審核、開立收據、動支與收支使用相關事宜及其他相關業務推動事項。
一、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如附件三。
(一)召集人:校長。
(二)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社區公正人士一人。
(四)教育、社會福利、財務管理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一人。
(五)學校教職員三人。
二、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就學校教職員或委員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運作各項事務。
三、本小組之職掌: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事項:
1.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2.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3.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4.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二)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將勸募所得移轉至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之審查。
(三)公開勸募個案及需求金額之審查。
(四)學校教育儲蓄戶收支管理。
(五)學校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公開徵信事項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個案學生):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學費。
(二)雜費。
(三)代收代辦費。
(四)餐費(含早餐、午餐、晚餐)。
(五)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雲林縣政府核准後,依本條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一、學校所獲捐款用以補助前述個案學生,使其順利就學。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
三、補助標準:如附件一。
四、個案若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但其他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
五、每一個案每次之補助標準最高新台幣壹萬元整,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若經管理小組另行認定或另案勸募者,則補助最高金額不在此限。)
玖、經費動支程序及方式:
ㄧ、校長及教職員工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得由班級導師提出補助之書面申請,經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審查通過後,始能撥款補助。
二、若家長發現某個案學生需要協助,亦得向校長及教職員工反映,並依規定程序申請。
三、審核前得依需要,請導師協同相關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四、個案學生之導師得列席本小組會議陳述意見。
五、個案提出之申請金額為3000元以下之補助案,得免經會議審核,逕由承辦單位簽核之,並於下次管理小組會議說明備查。
拾、捐款人之褒獎依雲林縣政府規定,函報雲林縣政府表揚或由本校開立感謝狀。
一、捐助新台幣壹仟元以上未滿壹萬元者,由學校給予獎狀表揚。
二、捐助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函報縣政府並依「雲林縣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要點」規定辦理表揚。
拾壹、公開徵信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告下列資料,以為公開徵信:
(一)定期將捐贈人之基本資料(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金額、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收據編號)及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二)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
(三)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以公開徵信。
二、公告之內容應依資訊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預期效益:
ㄧ、使公益善款能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程序進行勸募與管理。
二、讓需要協助之個案學生,獲得善款補助後,能使其安心就學。
拾參、其他相關事項:
ㄧ、申請表(如附件二)。
二、本專戶所受之捐款,由學校開立收據證明。
三、本專戶經費若用罄,即停止受理申請。
拾肆、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